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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防治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 | 作者:本站 | 日期:年月日 | 浏览100213 次] 字体:[ ]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12]50号文件)精神,加快完善具有湖北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现就推进全省教育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强预警防控,加大源头治腐力度,着力解决教育领域防治腐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初步建立他律和自律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形成防治腐败的有效机制,营造依法廉洁行政和办学的良好环境,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二、教育领域防治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实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加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履职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
  (二)规范教育收费。健全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严格各类教育收费的审批权限;研究制定中等职业教育、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三)推进阳光招生工程。建立健全学生学籍实名制管理系统,健全完善各个学段招生工作平台,从源头上治理违规招生问题;规范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程序,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四)规范基建项目、大宗物资采购。严格执行基建项目审核审批程序,完善预算单位资产管理系统,规范大宗物资购置处置程序,建立备案制度,制定对预算和变更预算的监督管理制度。
  (五)推进社会组织防治腐败。推进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学会、基金会的脱钩工作,逐步取消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禁止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取酬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规范其退休后在社会组织的任职行为。
  (六)推进市场中介组织防治腐败。对省教育厅和高校管办的中介机构进行清理规范,剥离市场中介组织中的国有资产和承担的行政职能,实现人员、产权、职能、财务、办公地点的分开。落实有关规定,限期解决国家公职人员或退休党员干部在中介组织中违规参股、兼职等问题。
  (七)抓好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健全民办高校党组织,加强民办高校的纪检监察工作,督促民办高校探索建立与“1+6”文件配套的制度体系,进行风险排查,制定防范措施。
  (八)进一步加强廉洁教育。认真落实廉洁文化进校园的制度规定,建立检查考核机制,保证廉洁文化教育时间、人员、内容、质量的落实。积极探索廉洁文化进校园的新途径、新方法、新载体,努力提高廉洁教育的效果。
  (九)推进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对教育领域的预警防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招生录取、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学术诚信等领域的廉政风险进行排查,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廉政风险迹象信息收集、情况研判、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努力将预警防控工作前移。探索建立数字化预警防控平台,对廉政风险点实行实时监控。
  (十)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将教育领域防治腐败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健全量化考评系统,进行绩效考核。建立信息收集制度,实施舆情监测,完善预警和查处机制。建立教育领域防治腐败工作台账,将防治腐败工作与教育资源配置、检查考核、评先、奖励挂钩制度,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加大第三方评估在监督检查中所占的权重。
  (十一)严肃查办案件。发挥办案的治本作用,积极查办案件,严格实施问责,推进教育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三、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领域防治腐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教育厅成立由厅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其他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监察室设办公室。各地、各高校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扎实推进教育领域防治腐败工作。
  2、认真组织试点。按照省《2013年推进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方案》要求,华中农业大学、武汉轻工大学、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被确定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大重点领域突出问题防治力度的试点单位,三所高校要明确试点任务、突出主攻方向、搞好任务分解、细化工作责任,高标准完成试点任务。各地和其它高校要按照文件要求,选准重点方向,积极开展腐败防治工作,努力取得实效。
  3、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和高校要把教育领域防治腐败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稳步推进;要将教育领域防治腐败工作与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梳理问题,严肃查办案件,着力解决问题;要对防治腐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工作推进不力的要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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